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办法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4种情形,其中第三款由“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变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进行了完善。
根据5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登记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在登记成立后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办法作出相应修改,在第二条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变更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为细化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和程序,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删去了“本法公布前”的表述,取消了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特定时间限制,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登记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在登记成立后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办法》第二条作相应修改,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根据慈善法规定和实践需要,在《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
二是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详见《什么样的社会组织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三是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明事项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第七条第三款的“证明材料”修改为“书面材料”。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在第七条、第十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并对第一条、第十二条作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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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民政部官网,社协文化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