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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设丨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发布日期:2024-01-29 10:04:31   来源 : 浙江社协文化    浏览量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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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是社会团体自身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本期为大家简介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财务收支、设立银行账户等方面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要求,分支机构应该取得社会团体的授权或批准后,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全称进行民事活动,不得使用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分支机构需要对外签署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所在社会团体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团体的授权或批准后,使用社会团体名义和公章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支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分支机构收支应纳入社会团体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作为社会团体账外的小金库,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切勿因监管疏忽导致被行政主管部门关注或处罚。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若在《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下发前(2014年12月16日之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社会团体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因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故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三)《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四)《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五)《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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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学会服务365,原题为《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财务收支、设立银行账户等相关法律问题》,社协文化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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